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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文化广电体育新闻出版局提供劳务者纠纷.

发表时间:2017-6-7 16:54:01   浏览: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2015)怀民一初字第04087

原告:**,男,19863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张友军,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震,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2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阙玉枝,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县文化广电体育新闻出版局,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住建局东首。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怀远县总工会,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工会主席。

第三人:**,男,19824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与被告**、被告怀远县文化广电体育新闻出版局、被告怀远县总工会、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立独任审判,于201511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和委托代理人刘震,被告**和委托代理人阙玉枝,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怀远县文化广电体育新闻出版局、被告怀远县总工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33日,被告怀远县文化广电体育新闻出版局、被告怀远县总工会联合下文举办红福郎杯第二届HYBA蓝球联赛。怀远县乳泉茂祥烟酒商行老板**为扩大其代理的迎驾贡酒的知名度,增加该酒在怀远县的销量,组织迎驾贡酒队参加比赛。球队成立后,**通过第三人**邀请原告参加比赛。2015年4月10日,迎驾贡酒队在与常坟队的比赛中,原告抢篮板球时摔倒,导致右脚跟键断裂。原告伤后被送到怀远县中医院治疗,住院52天,支出医疗费15200元。经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伤残10级,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60日,误工期限240日。原告伤后除保险公司赔偿运动员意外伤害保险5000元外,**和主办方没有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200元、误工费31200元、护理费10080元、营养费1800元、伙食补助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伤残赔偿金49678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11575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2015年怀远县红福郎杯第二届HYBA篮球联赛各代表队名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间是雇佣关系;

3、医药费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支付医药费情况;

4、怀远县2015红福郎杯第二届HYBA练球联赛报名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间雇佣关系真实存在;

5、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受伤后治疗情况;

6、篮球比赛记录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劳动关系;

7、国际篮球联合会记录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劳动关系;

8、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原告伤残情况;

9、鉴定费发票一份,证明鉴定费花费情况;

10、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系城镇户口,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11、特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执业情况;

12、原告申请证人陈某出庭作证。陈某证明:我与原告、第三人以前以怀远县安康医院的名义组织球队打过比赛,当时是我出面拉的赞助。今年三月份怀远组织篮球联赛,我们都知道这个事情,原告不住在怀远不知情,**通知原告来参加,由**出面找**赞助,我们开始都不认识**,球队命名为迎驾贡酒队,原告在比赛中受伤。**在比赛过程中没对球队提出过要求。

被告**辩称:被答辩人诉称不实,被答辩人与第三人是篮球爱好者,在得知怀远县要举办篮球联赛时,第三人与其他篮球爱好者想成立一个球队参加比赛,便自发组成了球队。球队成立后,为获得赞助,第三人找到答辩人,希望答辩人予以赞助,答辩人同意赞助,后球队以答辩人公司经营的迎驾贡酒的名义组成迎驾贡酒队参加比赛。被答辩人作为篮球爱好者参与比赛是本人自愿,不是答辩人要求参加比赛,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出于对原告受伤的同情,愿给予原告15000元补偿。

**也申请陈某出庭作证,陈某证明内容同前。

被告怀远县文化广电体育新闻出版局、怀远县总工会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予以抗辩。

第三人**辩称:我与原告和几个朋友平时都喜欢打球,今年三月份县里组织篮球比赛,我在群里发了消息要求参加比赛。因为原告在农村,我就给他打电话说了这个事情,我又给**说想组织球队参加比赛,让他给一点赞助,**同意赞助,后来就以他公司经营的迎驾贡酒的名义组成迎驾贡酒队参加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原告受伤,对于原告受伤遭受的经济损失,我愿意给予3000-5000元补偿。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35无异议;对证据246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报名表达不到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对证据8有异议,认为鉴定是原告单方委托,鉴定的期限和护理期限过长;对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认为系原告单方委托,鉴定费用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对证据10有异议,认为原告虽然是非农业,但是居住在农村,应按农民标准计算;对证据11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对陈某证言无异议。

被告**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是对被告认为与原告之间存在雇佣劳动关系有异议;对证人证言无异议。原告对证人证言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和证人证言审查后认为,原告所举证据1、3、5、8、9、10、11和12证人证言,能够互相印证迎驾贡酒队组成经过和原告受伤的事实,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对证据2、4、6、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但对其证明原告与被告**具有雇佣劳动关系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根据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查明:201533日,被告怀远县文化广电体育新闻出版局和怀远县总工会联合下文举办红福郎杯第二届HYBA蓝球联赛。第三人**在微信群里发消息通知其他篮球爱好者参加比赛。因为原告居住在农村,第三人**用电话通知了原告。经第三人**邀约,原告和第三人、本案证人陈某等人自发组织球队参加比赛。因缺少比赛经费,第三人**主动找到被告**,请求李给予赞助,**同意赞助,**等人即以**公司经营的迎驾贡酒的名义组成迎驾贡酒队参加比赛。被告怀远县文化广电体育新闻出版局和怀远县总工会组织各参赛球队为各参赛队员购买了保险额为5000元的运动员意外伤害保险。2015年4月11日下午3时许,原告在比赛中抢篮板球时摔倒,导致右脚跟键断裂。原告伤后被送到怀远县中医院治疗,住院52天,支出医疗费15200元。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伤残10级,护理期限90日,误工期限240日,营养期限60日。原告伤后除保险公司赔偿运动员意外伤害保险5000元外,未获得其他赔偿。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怀远县文化广电体育新闻出版局、被告怀远县总工会联合下文举办的红福郎杯第二届HYBA蓝球联赛中受伤属实,但其要求被告**、被告怀远县文化广电体育新闻出版局、被告怀远县总工会、第三人**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篮球比赛是竞技性比赛运动,对抗激烈,极易发生运动员之间相互碰撞或者运动员由于自身动作猛烈,造成运动员损伤的后果。鉴于篮球比赛竞技对抗的性质,这种损伤难以避免,每个参赛的运动员都明知自己或他人可能在比赛中受到损伤,且这种损伤也非对方运动员故意伤害所致,对其参与比赛所造成的损伤后果,应当自甘风险。被告怀远县文化广电体育新闻出版局、被告怀远县总工会联合举办的红福郎杯怀远县第二届HYBA蓝球联赛,是倡导全民健身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其选择的比赛场地怀远县大操场篮球场,其场地、设施,均是怀远县条件较好的篮球比赛场所,符合篮球比赛的要求,并组织各参赛球队为参赛队员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已经尽到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被告怀远县文化广电体育新闻出版局和怀远县总工会举办此次篮球比赛,目的是倡导全民健身,提高怀远县群众性篮球竞技水平,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在组织比赛中也不存在主观过错,与原告受伤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对原告因比赛受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和其他篮球爱好者自发组织球队参加比赛,主动要求**提供赞助,在**赞助的前提下,以其公司经营的迎驾贡酒作为队名,不能证明原告和其他队员与被告**具有雇佣劳动关系。原告认为其与**具有雇佣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在第三人的请求下出于善意对第三人和他人自发组织的球队提供赞助,是对原告等人自发参加篮球比赛的支持,也是对怀远县群众性体育活动的支持,应当鼓励弘扬。第三人**邀约原告参加篮球比赛,对原告在比赛受伤没有过错,与原告受伤也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第三人**分别自愿补偿原告15000元和5000元,有利于传播社会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值得提倡,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第三人**补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6元,减半收取130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雪

提示:

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

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