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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台,夫妻离婚后不用争房产了,2021年起统统这样处理

发表时间:2021-9-17 9:54:09   浏览:

       对于夫妻离婚,关于房产的分割:

       离婚时经常出现的纠纷,无非是争财产和抚养权,而财产通常指的就是房子。毕竟,以如今的房价,房子几乎耗尽了一个家庭的所有心血,如果家庭分崩离析了,那么房子的去向自然会成为夫妻争论的焦点。

      很多人觉得,只要在房产证有自己名字,夫妻离婚时,自己就可以分到房产,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来平分,看起来好像很公平,其实并不公平。

      如果女方是骗婚的,男方在婚前就买了房子,为了照顾女方情绪,在房产证上写了对方名字,结果结婚才几年就离婚了,男方要把房子分掉一半,这绝对是不公平的。

     “新规”出台,夫妻离婚后不用争房产了,2021年起统统这样处理

      对于夫妻离婚,关于房产的分割,在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中有更加详细的规定,不管房产证写谁的名字,都不会影响婚前婚后的房产分配,夫妻之间闹也没用。

      根据2021年实施的新规,夫妻财产分割只会分割共同部分,婚前个人财产不再平分,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的在夫妻离婚时,是不需要进行分割的。

      一、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财产产权上只有一方的名字,为个人财产;

      二、婚后一方父母的财产产权证是自己孩子的名字,也属于个人财产;

      三、房子是婚后购买的如果是一方全款买的房子,只登记了自己名字,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共同购买的,两个人一起还贷款,就属于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们将离婚财产分割总结了以下几点:


       一、婚前财产

      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二、婚后财产

     1、投资收益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为子女买房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三、离婚后

       1、婚前买房,婚后还贷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2、房产升值

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

       3、离婚后,房贷谁还

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4、离婚后,参与还贷方的补偿

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