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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与陈某乙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发表时间:2017-6-8 9:59:53   浏览: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2017)皖0321民初1889

原告:杨臣和,男,19693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军,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甲,男,19693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杨臣和与被告陈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320日立案后,2017417日,原告杨臣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臣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臣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臣和负担。

审判员  张乃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