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甲与陈某乙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发表时间:2017/6/8 9:59:53 浏览:次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321民初1889号
原告:杨臣和,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军,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甲,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杨臣和与被告陈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2017年4月17日,原告杨臣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臣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臣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臣和负担。
审判员 张乃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