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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纠纷错按民间借贷起诉,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发表时间:2026/6/27 11:07:17   浏览:

投资理财纠纷错按民间借贷起诉,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025年,崔女士经朋友刘某某的推荐与介绍,参与了名为“芯光云”的线上APP平台的投资理财项目。出于对推介者的信任及对平台高额回报的期许,崔女士分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累计向刘某某个人账户转账合计人民币35284.75元,用以认购平台上的相关虚拟理财产品。然而,好景不长,不久后该“芯光云”理财平台因故突然关停,导致包括崔女士在内的众多投资者未能收回其投资款项,损失已然造成。

在此情况下,崔女士试图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她选择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将刘某某及其配偶黄某某共同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明确具体,主张二被告连带返还其所称的“借款”本金35284.7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同时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相关费用。

针对崔女士的起诉,被告方提出了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主张以进行抗辩。被告刘某某辩称,其与崔女士之间从未形成过借款的合意,双方并非借贷关系。案涉的转账款项,其性质实为崔女士用于购买“芯光云”APP平台上虚拟理财产品的投资款,款项用途清晰指向特定理财活动。被告黄某某则进一步主张,其本人全程未参与涉案的任何交易沟通与资金往来,对相关事宜毫不知情,因此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为支持其主张,被告方在法庭上提交了关键的证据材料,包括双方就“芯光云”投资事宜进行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投资关系的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共同指向双方建立的是投资理财关系,而非借贷关系。尤为重要的是,法庭审查过程中调取的一份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记录明确载明,关于“芯光云”APP平台涉嫌违法犯罪的相关事宜,公安机关已经依法介入调查,此事实亦被记录在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定。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崔女士主张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如借条、借款合同或明确约定借款的沟通记录)来证明双方曾就案涉款项达成过借贷的合意,其举证责任未能完成。相反,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所有资金往来均明确指向“芯光云”APP这一特定的投资理财平台活动,证据链条清晰。更为关键的是,鉴于“芯光云”APP平台的相关事宜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的可能是一起刑事犯罪案件。在此情况下,根据“先刑后民”的司法处理原则,相关民事纠纷应待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程序有明确结论后,再行判断和处理,法院不宜在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前径行审理与之牵连的民事争议。因此,崔女士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本次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崔女士的起诉。同时,法院裁定准予退还崔女士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为其后续可能的法律行动保留了程序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