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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买卖被告证据抗辩不足,经原告代理律师充分举证,法院最终采纳原告方全部诉求,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判,足额支持原告诉请

发表时间:2026/7/2 15:30:28   浏览:

饲料买卖被告证据抗辩不足,经原告代理律师充分举证,法院最终采纳原告方全部诉求,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判,足额支持原告诉请

回溯案件详情,自2021年11月起,李保骆因饲料采购需求与顾贺林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双方在持续多年的饲料买卖过程中,均遵循惯常的订货、供货、结算流程。待多批次交易累积至一定程度后,为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于2023年底进行了统一的对账核算。基于清晰完整的交易流水与原始凭证,经双方共同核对确认,李保骆亲笔出具了一份内容详实的欠款确认书,不仅明确载明了累计欠付的饲料款总额为人民币40000元整,还清晰标注了欠款形成的具体交易时段与背景,并由其本人郑重签字、捺印予以确认,使得该债权凭证具备了完备的法律形式与实质要件。然而,在顾贺林依据该确认书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及当面沟通等方式进行友好催收后,李保骆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拖延,甚至在后期明确表示拒绝支付,致使原告的合法债权长期处于悬置状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顾贺林于2026年6月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了买卖合同纠纷诉讼,除主张40000元货款本金外,还依据法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弥补其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案件进入庭审阶段后,被告李保骆当庭提出了多项抗辩,试图减轻或否认其付款义务。他首先辩称,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确认书仅为一个阶段性对账记录,并非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唯一依据,其实际所欠货款数额应仅为25000余元。其次,他还提出,双方在饲料交易之外尚有其他经济往来,部分欠款已通过其他形式的借款清偿方式予以抵销。然而,对于这两项至关重要的抗辩主张,被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未能向法庭提交任何能够予以佐证的有效证据材料,例如:能够推翻40000元欠款金额的真实、原始的阶段性对账单据;或是能够证明所谓“借款清偿”事实存在的还款凭证、转账记录、收条或相关协议等。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原告顾贺林一方则向法庭提交了体系完整、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核心便是那份由被告本人签字捺印的《欠款确认书》。该文书内容清晰、要素齐全,明确记载了欠款金额、交易基础、债权债务人信息及形成时间,其形式与内容均符合法定要件。经承办法官当庭全面、细致地核查全部卷宗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进行综合判断,法庭认定,该欠款确认书作为直接债权凭证,其证明力显著且合法有效,已足以单独证实原告主张的40000元欠款事实客观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确。在此情况下,被告所提出的抗辩因缺乏任何有效证据支撑,其陈述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无法确认,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其负有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全部抗辩理由依法均不予采信。

在此基础上,法院进一步就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求,于法有据。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买卖合同逾期付款损失计算的规定,考虑到本案欠款事实确凿,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在支持原告利息主张的同时,为平衡双方权益、合理确定损失计算起点,将利息的起算时间点依法调整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的立案当日。这一调整既保障了守约方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合理损失得以补偿,也体现了司法裁判的公平性与精确性。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李保骆在判决生效后指定期限内,向原告顾贺林全额清偿所欠饲料货款本金40000元及自立案之日起计算的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通过此判决,原告顾贺林的合法债权得到了司法程序的完整确认与保护,彰显了法院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中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坚决维护,也对类似交易中规范结算、诚信履约起到了明确的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