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翟某某、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法院裁定书
发表时间:2017/6/7 17:03:52 浏览:次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303民初3224号
原告:刘**,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军,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男,19**年**月 **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沈**,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刘**与被告崔**、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刘**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阿晶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