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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翟某某、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法院裁定书

发表时间:2017/6/7 17:03:52   浏览: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16)皖0303民初3224

原告:**,男,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军,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 **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女,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926日立案。原告**201612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阿晶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