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发表时间:2017/6/10 10:49:10 浏览:次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九中民三终字第65号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系该公司法务助理。 被告夏某某, 3610。 本院在审理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游勇 审判员 王琳 审判员 周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洪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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