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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包集镇薛场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发表时间:2017-6-7 19:20:32   浏览: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2017)皖0321民初1857

原告:怀远县包集镇薛场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包集镇薛场村。

法定代表人:张军友,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娟,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军丰,男,19898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军,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静,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远县包集镇薛场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军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316日立案,原告怀远县包集镇薛场行政村村民委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怀远县包集镇薛场行政村村民委员负担。

审判员  常美琴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