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段某某等与蚌埠市禹会区涂山风景区韩郢村村民委员会渔业.
发表时间:2017/6/7 21:29:11 浏览:次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3民终5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禹会区涂山风景区韩郢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涂山风景区韩郢村。
负责人:石**,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怀远,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乙,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段*甲,系段*乙儿子,男,1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怀远县天河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社长,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程茂耐,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丙,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上诉人蚌埠市禹会区涂山风景区韩郢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段*乙、段*丙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蚌埠市禹会区涂山风景区韩郢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石**、委托代理人崔怀远,被上诉人段*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段*甲、程茂耐,被上诉人段*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禹会区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禹会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陈 亮
代理审判员 胡松涛
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贡雪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