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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段某某等与蚌埠市禹会区涂山风景区韩郢村村民委员会渔业.

发表时间:2017-6-7 21:29:11   浏览: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皖03民终562

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禹会区涂山风景区韩郢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涂山风景区韩郢村。

负责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怀远,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系*儿子,男,19******日出生,安徽省怀远县天河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社长,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程茂耐,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上诉人蚌埠市禹会区涂山风景区韩郢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6222日作出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51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蚌埠市禹会区涂山风景区韩郢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崔怀远,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茂耐,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禹会区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禹会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陈 亮

代理审判员  胡松涛

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贡雪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