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欢迎您的来访! 咨询热线:0552-8011289/13399524299

葛某某与安徽华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发表时间:2017-6-8 9:17:26   浏览: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2016)皖1623民初2421

原告:葛某甲,男,197699日生,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付永,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341623000028136。住所地:利辛县工业园区科技路1号。

法定代表人:夏某甲,董事长。

原告葛某甲与被告安徽华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4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永到庭,被告安徽华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某甲向本院提交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安徽华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即时偿还原告绿化工程款465160元及相应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105日,原告葛某甲与被告安徽华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景观绿化工程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厂区绿化工程。工程标的为764151.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方首先提供绿化工程概算清单三份,合计工程款为764151.5元,给被告审核。而后,原告按合同进行具体施工。工程完毕后,按照实际施工工程,原告再次提供工程实际施工清单五份,合计为825160元,但被告分文未付,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支付我36万元,下欠工程款465160元。

被告安徽华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答辩及提供证据。视为对原告所举证据抗辩权的放弃。

经审理查明:经李华善介绍,被告安徽华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原告葛某甲签订安徽华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景观绿化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葛某甲对被告公司所在厂区内绿化、景观路、景观水池及沿主干路围墙外5米景观带进行绿化,实行包工包料的专业承包制。工程造价764151.5元。合同履行后,原、被告经工程清算,该工程实际造价749410元;原告与被告就厂区围墙外绿化增加部分进行结算,实际工程造价为75750元,合计825160元。被告安徽华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在(2015)利民二初字第00430号卷宗材料中,提交答辩称:安徽华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通过李华善与葛某甲签订了绿化工程合同,葛某甲也已进行施工,公司已支付给葛某甲160000元,后又通过李华善支付200000元。被告未到庭,法庭无法组织调解。

本院认为:原、被告承揽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合同中定作人的要求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进行了施工,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给付报酬。被告已认可并支付360000元报酬。对于剩余价款应予以支付。因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施工,被告未按时给付报酬,并不是借款,不存在利息问题,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被告合同关系成立,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465160元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华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葛某甲工程款4651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用10452元,由被告被告安徽华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东海

审 判 员  纪巍巍

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鹏程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