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建...
发表时间:2017/6/7 18:17:20 浏览:次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怀民一初字第00714号
原告:怀远县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80063-0。
法定代表人:王*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友军,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91793-3。
负责人:年*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从江,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甲,该分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远县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怀远县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远县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怀远县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贵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蒋顺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