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拖欠劳务报酬,律师精准举证层层追责,劳动者权益终获全额清偿保障
发表时间:2026/6/27 16:50:55 浏览:次
一人公司拖欠劳务报酬,律师精准举证层层追责,劳动者权益终获全额清偿保障
2021年5月,陈女士正式入职安徽尼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担任资料员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人民币。然而,在陈女士实际提供劳动服务的整个工作期间,该公司却长期、持续地拖欠其应得的劳务报酬,经双方于事后多次沟通与核算后最终确认,尼朗公司共计欠付陈女士工资款项高达128000元。面对这笔数额不菲的欠薪,陈女士曾多次以电话沟通、当面协商等方式向公司及其负责人催要,但均未获得任何实质性支付承诺或解决方案,无奈之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女士毅然将安徽尼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公司当时唯一的自然人股东胡某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诉讼请求不仅包括要求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本金128000元,还明确主张了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及案件保全费用,并特别依据相关法律原则,主张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胡某某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在本案的诉讼代理过程中,代理律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庭前准备工作,其法律策略的核心在于构建一个无懈可击的证据体系。律师紧紧围绕着证明案件关键事实的几个核心证据展开工作:其一,是能够清晰反映陈女士与公司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以及工资沟通记录的大量微信聊天记录;其二,是盖有公司印章、明确载明欠薪具体金额的工资结算表单;其三,是陈女士过往部分工资发放所依赖的银行转账凭证。通过系统性地梳理与组织这些证据材料,律师精准地固定了三项核心法律事实:首先是陈女士与尼朗公司之间依法成立的劳务关系;其次是公司方面确实存在欠付工资共计128000元的确切事实;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点,律师通过对比分析公司账户与股东胡某某个人账户的资金往来明细,有力证明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发生了严重混同,无法清晰区分。在此基础上,代理律师严格依据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向法庭提出了清晰、明确且于法有据的代理意见,主张唯一股东胡某某应对公司的欠薪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人民法院在依法受理本案后,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并对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进行了审慎的审查与认定,最终完全采纳了原告方代理律师提出的全部法律观点与事实主张。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尼朗公司及其股东胡某某提出的关于不存在欠薪或财产相互独立的抗辩意见,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判令被告安徽尼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陈女士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128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因拖欠工资而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2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四、判令被告胡某某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对上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本案的圆满解决,不仅有力维护了作为普通劳动者的陈女士的合法权益,使其被拖欠的劳动报酬最终获得了全额清偿与利息补偿,更因其清晰的裁判逻辑和证据运用,为今后处理类似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员工薪酬的纠纷案件,提供了一个极具参考价值的典型判例,彰显了法律对于劳动者权益的强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