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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计某某等与计某、张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发表时间:2017-6-7 21:54:31   浏览: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2015)怀民一初字第03848

原告:周某某,女,195610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计某某,男,19766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计某甲,男,197711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计某乙,女,19861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原告:计某丙,女,1991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上述五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程茂耐,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计某丁,男,19722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张某,男,19696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张友军,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某,女,19744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第三人:计某戊,男,198011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计某某计某甲计某乙计某丙诉被告计某丁张某关某,第三人计某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计某某计某甲计某乙计某丙20151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计某某计某甲计某乙计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褚宏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符广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