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与杨某甲、杨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发表时间:2017/6/7 18:47:18 浏览:次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321民初2016号
原告:罗某,男,199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张友军,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怀远,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甲,女,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杨某乙,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系被告杨某甲父亲。
被告:赵某,女,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系被告杨某甲母亲。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民,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甲、杨某乙、赵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沈永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于忠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