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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甲与陶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发表时间:2017-6-7 21:49:20   浏览: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2016)皖0321民初1771

原告:陶某甲,女,19934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王忠,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陶某乙,男,199411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崔怀远,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甲与被告陶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乃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某甲于20165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甲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某甲负担。

审判员  葛乃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吴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