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甲与陶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发表时间:2017/6/7 21:49:20 浏览:次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321民初1771号
原告:陶某甲,女,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王忠,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陶某乙,男,199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崔怀远,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甲与被告陶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乃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某甲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甲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某甲负担。
审判员 葛乃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吴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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