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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发表时间:2017/6/7 18:51:40   浏览:次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321民初2016号

原告:罗某,男,199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张友军,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怀远,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甲,女,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杨某乙,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系被告杨某甲父亲。

被告:赵某,女,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系被告杨某甲母亲。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民,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甲、杨某乙、赵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沈永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于忠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