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3-4-4 8:43:06 浏览:次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怀行初字第00076号
原告:邵小武,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赵金啟,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
法定代表人:刘宏,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梅,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友军,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小武不服被告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怀)城管(规划)限决(2015)MY-001号限期拆除决定,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小武于2015年12月17日以被告已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邵小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小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小武负担。
审 判 长 陈冬梅
审 判 员 尚凯飞
人民陪审员 高 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建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