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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3-4-4 8:41:35   浏览: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10118号

原告:王如胜,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军,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前进,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如胜与被告余前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如胜对被告余前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如胜负担。

判 员 吴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杨

记 员 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