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3-4-4 8:41:35 浏览:次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10118号
原告:王如胜,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军,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前进,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如胜与被告余前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如胜对被告余前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如胜负担。
审 判 员 吴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杨
书 记 员 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