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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和与杨某乙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发表时间:2017/6/8 9:51:59   浏览:次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321民初358号

原告:杨某甲,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军,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震,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某乙,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3321197002042895。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文,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杨某丙,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第三人杨某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杨某甲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9元,由杨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怀英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蒋顺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