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甲和与杨某乙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发表时间:2017/6/8 9:51:59 浏览:次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321民初358号
原告:杨某甲,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军,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震,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某乙,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3321197002042895。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文,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杨某丙,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第三人杨某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杨某甲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9元,由杨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怀英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蒋顺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