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法民二初字第620号+陈某某+撤诉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17/6/9 10:51:13 浏览:次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620号
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罗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大正街商业广场,系望春门信用社副主任。
被告陈某某,男,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潭市镇启明村五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某某金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以被告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文书,保留诉讼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陈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