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陈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发表时间:2017/6/7 19:17:32 浏览:次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蚌民一终字第010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195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张友军,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负责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怀民一初字第02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23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何 懿
审 判 员 陈启虎
代理审判员 尚春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亚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