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金某某金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17/6/9 8:28:32 浏览:次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2752号
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
被告金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金某某金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以被告长期在外,且无法找到人,要求保全法律诉讼时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立新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