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3-4-1 15:06:17 浏览:次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21民初3083号
原告:袁孝明,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军,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圣泉大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7263329XY。
法定代表人:周茂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栋,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被告:林建阳,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被告:周茂君,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本案在审理原告袁孝明诉被告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杨栋、林建阳、周茂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孝明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杨栋、林建阳、周茂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孝明自愿撤回对被告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杨栋、林建阳、周茂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孝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孝明负担。
审 判 员 吴 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沈佳乐
书 记 员 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