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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继承纠纷一案

发表时间:2017-6-10 10:24:41   浏览: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2015)巩民初字第2743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尹勤典,巩义市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甲,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巩义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六元,减半收取一百零八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尚玉拴

审 判 员  贺金涛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康冬宁</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