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杨某丙继承纠纷一案
发表时间:2017/6/10 10:28:05 浏览:次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初字第2057号
原告杨某甲,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乙,男,195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杨某丙,女,195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杨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审 判 员 高保亮
人民陪审员 任天才
人民陪审员 乔 梁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继征</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