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欢迎您的来访! 咨询热线:0552-8011289/13399524299

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杨某丙继承纠纷一案

发表时间:2017-6-10 10:28:05   浏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2015)管民初字第2057号

原告杨某甲,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乙,男,195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杨某丙,女,195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杨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审 判 员  高保亮

人民陪审员  任天才

人民陪审员  乔 梁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继征</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