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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甲诉被告吕某甲、苏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发表时间:2017-6-10 10:30:05   浏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2015)管民初字第1966号

原告陆某甲,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某甲,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苏某甲,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甲诉被告吕某甲、苏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甲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陆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徐苗苗

人民陪审员  秦瑞华

人民陪审员  何长海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