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甲诉被告吕某甲、苏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发表时间:2017/6/10 10:30:05 浏览:次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初字第1966号
原告陆某甲,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某甲,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苏某甲,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甲诉被告吕某甲、苏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甲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陆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徐苗苗
人民陪审员 秦瑞华
人民陪审员 何长海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丽娟